官方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可全额提取!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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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通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了最新的规定。快跟欢创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
8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zhzc/436178035/index.html
《通知》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一线抢险队员、水务工作者、基层干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四、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允许单位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断缴影响。
五、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圳
8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拟普惠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月缴存额的80%,并重点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承租公租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政策原文:http://zjj.sz.gov.cn/hdjlpt/yjzj/answer/30136
《通知》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阶段性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职工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新市民(非本市户籍)或者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等子女、家庭证明材料。
三、加大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规定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实际租金提取;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也可按相应规定提取。
海南
8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通知》提出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该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政策原文:http://gjj.hainan.gov.cn/hngjj/0503/202308/b3a30ee75877434098aabf08fd307f66.shtml
《通知》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参考样本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51社保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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